(校教字〔2017〕16号,2005年9月制定,2012年8月第1次修订,2017年12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及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因事或应征入伍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限。新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招生部门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1周内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持本人学生证及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学费票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院(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病假应当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请学生处批准,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以及无正当原因请假逾期未归等未能正常注册的,视为旷课。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入学前原始档案、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体检表、奖励或处分材料、学士学位证明、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等材料。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本科学生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学制为2年,专科学生学制为3年。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机制,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含休学)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3年,专科学生为基本学制加2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学分记载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依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1周内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年级同堂学习、考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同时采用平均绩点制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进行评定,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分) |
<60 |
≥60且<70 |
≥70且<80 |
≥80且<90 |
≥90 |
绩点 |
0 |
1 |
2 |
3 |
4 |
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双学士学位或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实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教科研成果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学生管理制度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因疾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由个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缺勤。学校据缺勤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在院(系)统计汇总、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及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缺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四分之一及以上且不足二分之一的,或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其以上的予以留级,留级以学年为期限,留级前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缓招、停招等没有后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调到下1年级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修读1年,修读期间未能取得当学年规定学分二分之一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留级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自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1周内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留级情况载入本人档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旷课,超过两周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学分平均绩点分达2.5(保留一位小数)及其以上的;
(二)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最低录取分数的;
(三)因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浓厚兴趣的(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经院(系)考核验证);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根据休学前提供的创业设计方案,创业成效显著且创业业绩与欲转入专业相关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科起点本科生源的;
(四)对口、艺术、体育类生源专业申请转入非本类生源专业的;
(五)由外校转学到我校学习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转专业的学生本人于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放假前第三周),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转出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四)报学校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示,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准予转专业;
(五)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本院(系)被批准转专业学生开学1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学生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说明理由,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专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本科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需单独填写《学生创业休学审批表》,撰写创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最长学习年限和休学期限在原有学历层次累计修业年限基础上分别延长1年。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口一般不做迁移;
(二)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如该专业停招,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开具建议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未能取得上一学年规定学分四分之一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三)留级后,连续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的;
(八)应留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其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尚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资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于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可选择结业,亦可选择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两门以下(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后1年内参加学校安排的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当年度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本条款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学校批准授予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年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校负责联系协查部门予以确认。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及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相应的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10日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复审,或按程序进行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修订)》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院教字〔2012〕39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字〔2014〕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